一是,特区依据基(ji)本法维护(hu)和落实中央全面管治(zhi)权。比如,根据基本法的规定,由中央行使国家的主权,特区作为(wei)国家的一个地方,没有“自决权”。二〇一四年澳门有(you)团体发起所谓的“公投”活动,公然挑战国家主权,特区落实基本法的规定,依法予以禁止。根据基(ji)本法的规定,中央对特区政治体制发展拥有主导权和决定权。二〇一二年全国人大常委会(hui)作出决定,修改(gai)基本法附件一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和附件(jian)二立法会的产生办(ban)法,特区政府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完成本地选(xuan)举法律的修改工作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和备案,维护中(zhong)央管治权(quan)的权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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